集資詐騙與詐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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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都是以非法的手段騙取他的財產,都是法律規定當中的兩種違法行為。但是他們兩個也有不同點,

集資詐騙與詐騙的區別

第一點,他們所侵犯的客體不相同,首先集資詐騙危害的複雜客體的財產性利益,它可能影響到國家或者是社會以及公共財產的利益,客體侵害的範圍比較廣,可能影響到的人數也比較多,相對來説,詐騙所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可能僅是部分公共或者是私人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點,兩者侵害的對象不同,詐騙罪的侵害個體一般是特定的,比如張三有一塊假玉,他聲稱是一塊漢朝年代的真玉售賣給李四,並附上了鑑定報告,那麼張三構成詐騙罪,因為他侵害的是特定一個人李四的財產性利益;而集資詐騙罪説針對的目標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一般詐騙的個人或者是團伙會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誘騙不特定公眾的利益,比如説一個公司對外宣傳公司因業務需要,向公眾宣稱投資公司的某一項目就會得到百分之十的年利潤,但是當投資者將錢投資到該公司之後,再約定的時間,公司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利潤,向其追逃也並沒有歸還投資金額,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實,該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項目,也就是該公司向公眾傳播的是虛假宣傳,而吸納投資者的存款,依據欺騙的金額以及情節的危害性,判處集資詐騙罪並量罪定型。

第三點,兩者的客觀方面不同,詐騙罪一般情節比較簡單,可能會僅僅是受害方和侵害方雙方才知道此事,其欺詐的範圍相對較小,行為活動範圍也有限制,社會危害性較小,而集資詐騙罪一般會利益虛假的信息,大張旗鼓或者是以宣傳單方式,甚至利用媒體的效果大肆宣傳,一般以高利潤作為誘餌使得受害者產生錯誤的理解,從而上當受騙。

第四點,兩者的詐騙數額不相同,欺騙罪一般詐騙的金額沒有集資詐騙罪的數額多,所以在量刑方面,欺騙罪的起刑點比集資詐騙罪的起刑點低。有學者認為欺騙罪囊括有集資詐騙罪,因為欺騙罪是一個廣泛的理解,而集資詐騙罪是欺騙罪的升級罪行,其情節和類型相對比較嚴重,如果以欺騙罪定罪量刑可能不太公平或者恰當,所以產生了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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