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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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都有什麼

(一)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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