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情人的財物可以主張要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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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情人的財物可以主張要回的嗎
丈夫送情人的財物可以主張要回的嗎
1、丈夫送情人的財物,妻子是可以要回來的,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原則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對於丈夫處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因違背公序良俗,也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但該無效民事行為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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