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小三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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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小三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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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結了婚還不安分,公然找起了小三,並且還時常的贈送小三一些價值比較高的物品,就包括手機、首飾,甚至還有送房子的。那麼對於配偶來講,送小三的房子可以要回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送小三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支配,任何一方都不能不經另一方同意隨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生活實際中,並不是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必須經過另一方同意。比如,夫妻一方去超市購買蔬菜用於做飯,或者購買衣服等生活用品,就很少有夫妻徵求另一方的同意。

實際上,夫妻作為一家人,需要處理的事情非常多,如果事事都要彼此同意,那麼日子是過不下去的。因此,法律上就存在一個“夫妻相互代理權”的概念,就是説,對於一些事情,法律默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比如,買菜的時候,賣菜的人就無需詢問買菜這件事有沒有經過夫妻另一方同意,因為法律默認已經取得同意。

但是,這種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也不是無限制的。對於生活中瑣碎的、影響不是很巨大的事情,可以適用這種制度。但是對於有些非常重要,由一方單方決定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則必須要由夫妻雙方明確同意。比如,夫妻一方打算把房產賣掉,這就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的概念上來説,不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無權處分一律無效。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是説不知道夫妻一方是在無權處分,而且第三方也已經支付合理的價款,那第三方就可以合法的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給小三的房子能要回來嗎?這必須得首先回答給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給小三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由於這種把房子給小三的行為不僅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而且是免費的,所以是無效的,給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來的。

二、第三者需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麼,第三者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係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且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雖然送小三的房子的情況不多,但畢竟還是有。此時通常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購買房子,然後贈送給小三的。作為配偶,另一半這樣處理共同財產,當然是有權利要求小三退還房子的。但如果用的是個人財產的話,則就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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