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情人買車買房 - 妻子可以全部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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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為情人買車買房,妻子可以全部要回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雖然我國婚姻法缺乏有針對性的明確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男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如無善意取得的情形,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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