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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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職責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職責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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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這一工作是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基礎,需要運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手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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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並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的相應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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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既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也可以由税務機關代為徵收,具體由哪家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如果當地省級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徵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要認真履行徵繳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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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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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屬行政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由鑑定委員會作出,實行兩級鑑定終局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30日內,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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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監督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器具費用使用情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對這些機構的工傷醫療服務質量、有關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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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傷保險方面的各種資料,作為為民服務的專門機構,理應為工傷人員提供有關的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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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定期公佈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繳費費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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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參與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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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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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跨統籌地區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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