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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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