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累犯能判處管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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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累犯能判處管制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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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累犯能判處管制嗎

危險駕駛罪的累犯一般不可以判處管制,但如果有減輕處罰的情形的,也有判處管制的可能。一方面,對於累犯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另一方面,犯危險駕駛罪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因此,一般情況下,是判拘役,而不是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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