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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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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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一、違反合同責任的概念

1、概念。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亦稱違約責任。規定違約責任的目的在於藉助國家強制力保障合同的效力,督促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

2、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意:

違約責任是合同訂立後,在履行中產生的責任(只要違約不管是不是遭受損失);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再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的責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損失承擔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和條件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指在出現違反事實的情況下違約人僅在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承擔違約責任。以違約方的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的根據。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2)無過錯的違約行為,不負違約責任。

注意: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2、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是指違約方支付的賠償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是因為違反合同約定而造成財產實際的減少、滅失、毀損或支出的增加,如運輸中的貨物毀損,運輸費、保管費增加等。

(2)間接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得到的預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時供應原料而造成甲方暫時停產而引起的利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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