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及債權人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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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有哪些表現形式呢?債權人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違約責任表現形式及債權人違約構成條件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及債權人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於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主觀履行不能和客觀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後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應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時符合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時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明將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經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約定,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

加害履行既是違約又是侵權,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二、債權人違約的構成條件

債權人延遲或者稱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或者其他協助為必要;

(2)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

(3)債權人受領拒絕或者受領不能。所謂拒絕受領,是指對於已提供的給付,債權人無理由地拒絕受領。所謂受領不能,是指債權人不能為給付完成所必需的協助的事實,包括受領行為不能及受領行為以外的協助行為不能,系屬債權人於給付提出時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無行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領,縱令債權人於其他時刻或者在其他條件下得受領該給付,仍不失為不能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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