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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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借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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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患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入住被告醫院接受治療,雙方之間構成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被告作為醫療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對其進行檢查及治療。但被告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沒有對原告進行全面的檢查,對原告的左髖關節損傷存在着漏診行為。

雖然該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被告醫院對這種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約行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要對與漏診造成的有關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患者各種費用一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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