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電動車算不算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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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電動車算不算機動車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説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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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交通法電動車算不算機動車?

對於交通法電動車算不算機動車的回答如下: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作了明確界定,據此可以得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關鍵在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及空車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
  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
  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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