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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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四項基本制度: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1.合議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制是相對於獨任制而言的,獨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
2.迴避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不參加案件審理;
3.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示終結的制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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