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我沒去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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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我沒去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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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沒有籤合同,定金可以退嗎?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了定金沒簽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不適用定金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超過的部分,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適用定金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後。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能不能退會出現四種情況。見《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和《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押金或者訂金等,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能全部退或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一,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能雙倍返還定金、能退一部分、訂約金。三。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依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擔保金、不能退、保證金。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和《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四。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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