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簽字定金交了可以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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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賣方沒簽字, 則合同沒有成立,定金能要回。

合同沒簽字定金交了可以退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金條款要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有效。定金條款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無效時,定金條款無效。但是定金另有規定的,定金條款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合同而存在。

2、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民法典》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3、合同必須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4、應當在定金條款中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條款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條款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一般會有定金條款的,交納定金的目的是就是想要保證當事人履行合同。如果是定金合同賣方沒簽字,則合同沒有成立,此時合同中季度的定金能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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