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法院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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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院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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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證件齊全,民政部門當天准予離婚,發給離婚證。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審結,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一般在立案之後的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院長批准予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那麼則需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來進行批准。
也就是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離婚案件,短則在六個月內審結,長的話則要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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