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執行和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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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執行和撤回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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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做事,然後想知道撤回執行申請與撤銷執行申請的區別

其實,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中並沒有撤回執行申請的表述,只有撤銷執行申請的規定。撤回執行申請的表述僅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正式提及。但是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規定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層面上,對司法實踐中對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這一做法是認可的。

  撤回執行申請與撤銷執行申請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兩者的概念不同。在《現代漢族詞典》(第五版)中,撤回是指收回,撤銷指取消。對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雖然執行中的撤回、撤銷與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説明這兩個概念在法律的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其次,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撤回執行申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受影響,僅僅是本次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申請人有權再申請執行。而撤銷執行申請,則意味着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予以放棄,法院將終結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三是兩者裁定的內容不同。撤回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撤銷執行申請的,直接裁定本案終結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許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銷案”,這兩個概念都是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的衍生概念。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當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剩餘)債權。對於“銷案”,其前提是出於申請人的自願,且申請理由合法,在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時,必須告知申請人在簽收准許撤回申請裁定書之日起兩年內可重新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執行,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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