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執和送達回執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一、執行回執和送達回執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回執和送達回執的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的定義不同,適用的情形不同。執行回執是指法院按照判決書執行完畢後,送給申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回執是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形式出具的證明送達法律文書。送達回執既是送達行為的證明,也是被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與被送達人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係的證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附送達證明書,由受送達人記載送達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回執與送達回證有什麼區別?

送達回執與送達回證都是在送達的時候會用到的。送達回執執法機關在給被送達人文書時的一種確認文書,就是他通知的其他法律文書,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文件。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誌,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誌,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印製有固定的格式。其內容包括:送達機關和送達文書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名稱)職務、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送達方式;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等。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在實施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送達程序進行完畢後,將送達回證帶回人卷。

採用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的也必須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並將送達回證退回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的,應當將送達回證和訴訟文書一起掛號郵寄給收件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退回。在這種情況下,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可能與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機關應在送達回證上作出説明,並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雖然執行回執和送達回執都是回執,但兩者之間存在差異,這兩者的定義不同,前者適用於法院按照規定完成強制執行程序,後者是法院下達判決決定後,送達給申請人的法律文書,需要申請人簽字確認,在回執中必須記載回執送達的時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