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了兩種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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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了兩種違約金
約定兩種違約金計算方法是否能同時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天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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