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筆跡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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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筆跡鑑定嗎?

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筆跡鑑定嗎?

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鑑定用、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還應當對自己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負責。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借條被告不認可,應屬於原告沒有舉證完畢,因此原告需要對借條的真實性繼續舉證,故應由原告提出鑑定申請,而不應由被告提出鑑定申請。當然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鑑定申請,負有協助鑑定的義務,應如實提供自己的筆跡。如果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鑑定的,那麼,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的借條是被告出具的案件事實存在,從而判令被告償還所欠債務。

二、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按照我國司法鑑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鑑定,屬於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説,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對證據存在疑慮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那麼在鑑定筆跡的書寫痕跡和時間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向司法鑑定機關提交檢驗材料和樣本的,筆跡鑑定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書寫習慣以及筆跡痕跡來確定是否屬於當事人的筆跡,同時在申請筆跡鑑定時也是需要當事人選擇正規合法的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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