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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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成立要件有哪些
夫妻財產約定成立要件有哪些
1、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
(1)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應親自為之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3)夫妻雙方是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定立的;
(4)約定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簽字並註明日期;
(5)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
(6)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際、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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