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喪葬補助金申領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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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喪葬補助金申領辦理依據
伊春喪葬補助金申領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費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糸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
2.《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並井補助制度。
3.《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第三十二條:縣社保機構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户資金餘額和喪葬補助金(僅限於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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