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傷殘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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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傷殘係數無關,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未對被扶養人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對此予以確定。

認定被扶養人的範圍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被扶養人不限於死者生前扶養的近親屬被扶養人包括所有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係的卑親屬和尊親屬。

只要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係,均可視為被扶養人,這裏的扶養關係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國民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係,不可單純理解為只有平輩份親屬的扶養關係。

(2)被扶養人是否限於與死者有法定扶養關係的權利人對此,立法例有兩種:

一種是德國式,法律規定限於“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另一種法律規定“由死者扶養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權要求死者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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