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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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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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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