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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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勞動仲裁申請書賠償金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你好,以下是勞動仲裁申請書賠償金的相關內容,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女,19##年1月1日生,漢族,住西安市碑林區###。

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西安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南路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補發15天的工資4985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246元;

2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58390.5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07年度年休假的折抵補償款1318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9731.75元;

5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2年7月申訴人應聘到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申訴人依據相關規定與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聘用中國員工合同》。該合同約定:根據工作需要,申訴人到聘用方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西安辦事處工作。合同期限為:2002年#月##日至2003年7月##日。被申訴人西安外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為申訴人蔘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與申訴人又續簽了四次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到期日為200##年4月30日。

2007年6月22日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申訴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要求申訴人在2007年7月15日將相關工作進行交接。2007年7月15日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停止了申訴人的工作,無奈申訴人被迫離開。

申訴人不清楚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什麼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其與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4月30日。申訴人多次向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詢問有關情況,在8月2日申訴人收到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的通知:2007年7月15日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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