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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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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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於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允許當事人表示不服,但此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採取措施,否則的話就需要實際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而在不服裁決內容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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