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條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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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條第7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十一條概括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最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未簽訂的合同,或未約定工資的,按同工同酬,但不同省份的工資支付條例,有可能規定不同,如廣東是説按縣級同類工作的職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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