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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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宣告失蹤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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