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開庭前準備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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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開庭前準備哪些東西?

一、二審法官開庭前準備哪些?

1、組成合議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及案卷材料後,應當組成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合議庭的組成成員為3人以上的單數。

2、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

合議庭組成人員首先應當審查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的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無上訴權的人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定予以駁回;更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上訴人,對上訴狀內容欠缺的,通知補正。對超過法定上訴期限而原審人民法院未裁定駁回上訴而直接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應當裁定駁回上訴。即使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應當進行第二審程序。

3、查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並作必要的調查

合議庭在對上訴行為審查之後,應當審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時可作調查。其目的是審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是否有錯誤,上訴人的請求及理由是什麼。

4、決定是否開庭,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

合議庭對上訴案件,經過閲讀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運行判決、裁定。合議庭對上訴案件,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確定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合議庭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訴訟參與人;對公開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連同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一併公告。

二、二審開庭時只有一個法官可以嗎

二審開庭時,可以只有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在庭上,是先行調解,如果達成了調解協議則不再開庭審理了。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二審開庭之前法院一般會做足準備的工作才能更好的進行審理,不僅法官要做好準備,而且作為被告和原告也必須要做好準務,只有準備充分才能讓自己有勝訴的可能性,所以,任何案件的審理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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