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實施哪些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慈善組織實施哪些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慈善組織實施哪些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1)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2)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4)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5)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6)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7)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還將被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同時,在獲取資金資助、購買服務、授予榮譽、等級評估等方面受到資格限制或影響。此外,登記管理機關還將與相關部門通過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等方式,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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