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會影響哪些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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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會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當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後,人民法院會記載並公佈失信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如果是機構或其他組織則公佈法人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和失信人失信行為的基本情況、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義務的履行情況等,而失信的自然人或機構、組織的信息中只會公佈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如果失信人是自然人,在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的高消費和非生活或工作必需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並且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的全部座位,其他動車不得乘坐一等以上座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酒店、賓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
3、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不能旅遊、度假;
7、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由此可知,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後不單隻不可以購買房產和非經營類的必需車輛,還會被限制高消費和和非生活工作上的必需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