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殺人犯罪的犯罪界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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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殺人犯罪的犯罪界定是怎樣的
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如何區分罪與故意罪(1)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後者的對象沒有限制。
(2)行為表現不同:
前者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體損害為條件;
後者表現為殺害行為。
(3)主體不同:
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員;
後者是一般主體。
(4)主觀內容不同:
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
後者沒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但是,刑法第247條明文規定: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首先,這裏的“傷殘”應理解為重傷或殘廢,不包括輕傷在內。
因為一般傷害的法定刑與的法定刑相同,故對造成輕傷的,可以在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勿需以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致人死亡,是指由於暴力摧殘或者其他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要根據具體情節分析認定,一般不宜認定為致人死亡。
其次,該規定屬於法律擬製,即只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不管行為人對傷害或死亡具有何種心理狀態,均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並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