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機關如何處理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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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機關如何處理商標侵權
工商機關如何處理商標侵權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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