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撞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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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撞死人責任
僱員撞死人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也就是説非故意或者非重大過失,僱員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實上是僱員承擔責任,僱主連帶,也就是先保證被害人的利益,要僱員或者僱主賠償都可以,如果僱主賠了,再找僱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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