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不能按時交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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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不能按時交貨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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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其最基本的義務,同時出賣人還得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出賣人逾期交貨,即遲延交付,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屆滿後才完成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逾期交付,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超過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標的物。另一種則是出賣人雖然構成逾期交付,但是標的物已經現實地向買受人交付。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即構成違約,應當負遲延履行責任。

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在出賣人已經為現實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者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於買受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解除合同。

2、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簽訂合同後有較大變化的,如果因出賣人逾期交貨,則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方面的損失,因此,結合以往的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市場價格降低的,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作此處理,目的是為了對出賣人的違約行為予以懲罰,而對買受人的損失予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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