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未按時完工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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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未按時完工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按合同未按時完工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按合同未按時完工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原則:

其一、過錯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其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只要發生違約行為,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其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其四、全面履行

這裏所説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説,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合同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相應的形式。違約責任的承擔有相應的承擔原則。按合同未按時完工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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