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合夥企業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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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夥企業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應該怎樣處理
將合夥企業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應該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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