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嫁粧和彩禮屬於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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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嫁粧和彩禮屬於誰的財產
離婚嫁粧和彩禮屬於誰的財產
離婚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支持離婚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着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從法律關係來説,嫁粧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後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粧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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