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嫁粧屬於彩禮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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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嫁粧屬於彩禮的一部分嗎?

一、我國嫁粧屬於彩禮的一部分嗎?

我國嫁粧不屬於彩禮的一部分。嫁粧同彩禮一樣也是我國民間流傳下來的一種習俗。我國法律對離婚案件時陪嫁物如何處理尚無規定。

在實踐中女方所得嫁粧是基於自己出資購買或受親友贈與而得到的,並非女方婚前給付男方的財產。女方將嫁粧攜帶到男方與男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陪嫁物按彩禮處理沒有法律依據,也與民間善良風俗習慣相悖。因此嫁粧不等同於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嫁粧是贈與行為嗎?

實踐掌握女方親屬陪送嫁粧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1)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粧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由女方所有。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84條[夫妻一方的財產]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粧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主要依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7條第1款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陪嫁車輛顯然是屬於女方的一方財產,即使在結婚後,其財產所有屬性也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仍然為女方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後期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時,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特殊情況下,如果雙方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可以進行合法的分割。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男女雙方結婚互相給付嫁粧、彩禮的情況時,首先應當注意並且瞭解法律對於嫁粧、彩禮的相關規定,以免在日後的生活中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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