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下發後,還沒簽協議,是不是要被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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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補償決定下發後,還沒簽協議,是不是要被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除受限制的補償方式外,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方式,依法獲取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權利;
(2)享有與拆遷人平等協商、對話、簽訂拆遷補倦安,協議的權利;
(3)享有對拆遷補償安裏政策的知情權和對拆遷補償安置過程的監督權;
(4)對房屋丈量 、評估有異議時,有重新申請丈量 、複核的權利;
(5)在協商補償安置過程中,與拆遷人發生糾紛而達不成協議的,有申請裁決的權利;
(6)對裁決不服時,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認為強制拆遷,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有申請執行部門暫緩強制拆遷的權利;
(8)對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