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資金用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民間借貸資金用途
民間借貸是否需約定借款用途,如何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
一、民間借貸是否需約定借款用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的安全;同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二、民間借貸如何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民間借貸多屬私人交易行為,借貸雙方基本上都是熟人,但由於民間借貸往往與冒險、投機、隱祕、欺騙(不一定都構成詐騙罪)等如影隨形,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資信情況並非能夠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間借貸中間環節多,形成了或長或短的資金鍊,一旦其中某個環節出問題,很容易引發嚴重的連鎖反應。因此,民間借貸屬於高風險領域。首先,民間借貸首先信譽良好且還款來源有保證的人,比如辦廠(產品銷路好)、經商(生意興隆)、以及一時資金週轉出現困難的人。其次,對於借錢用於經營高風險項目的人必須謹慎借貸,只有對其所經營項目進行認真分析認為有較大的盈利可能性時,才能放貸。其次,在我們國家非金融企業是不能以借貸名義向職工或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這種企業民間非法融資行為往往借貸資金龐大,表面上看起來很安全,其實風險非常大,一定不能參與。再者,切勿借貸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行為的人,因為這種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出借人還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最後,在保證借貸對象安全的基礎上,出借人還可以通過擔保工具保證出借人的還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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