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生能不能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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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學生能不能買社保?

關於學生能不能買社保?

學生是可以買社保的,在校學生因為不是上班員工,沒有與其他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只能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購買,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購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農合。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市內地税部門任一登記點辦理繳費登記,自行選擇所要繳交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的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税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學生參加社保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社保的類型不同,所認定的社保繳費基數也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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