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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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法律
非法集資處置辦法的法律規定
隨着現代經濟的不斷髮展,市場中衍生了各種不同類型的行業。比如金融行業。這個行業簡單來説就是“錢生錢”的行業,其實就是集資來實現一定的目的。因為這個行業的風險性,各國對於金融行業都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來限制,尤其是關於集資的方式,那麼,關於非法集資處置辦法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一、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的程序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規定:對非法集資案件一般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以下步湊進行處置:1、成立專案組;2、制定處置方案;3、公告取締;4、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5、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6、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7、集資款項清退。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二、關於涉案財物處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條規定:“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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