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集資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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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非法集資依據是什麼?

一,處置非法集資依據是什麼?

處置非法集資依據是國家的法律規定,刑法中明確的定義了非法集資,並對相關的罪行進行了量刑標準的規定。非法集資金額巨大處10年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上50萬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主體要求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投資或者是理財,因而很多的不法分子開始利用人們的取巧心理專門組織非法的集資行為,有些甚至涉及一些非法交易,使受害者損失慘重,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如果碰到一些金融機構進行理財產品的推薦,我們要進行合理的區分,是否是非法集資,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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