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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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受理
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按照{民訴意見》第315條,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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