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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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一般有三種不同,分別為機構的選定,規則的選定,裁決是否最終局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係協定》規定,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説,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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