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財產應當方便於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擔保財產應當方便於執行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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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資擔保執行什麼財產

看具體情況定。擔保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其任何財產,法院都可以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法院有權選擇執行何種財產。一般情況下,法院會選擇方便執行或者方便變現的財產(如銀行存款、工資收入等)。固定資產較難變現,只有在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才會強制執行。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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