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貨合同違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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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合同違約部分
請問一下售貨合同違約部分該如何處理呢?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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