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約定百分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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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約定百分之30
合同違約金約定百分之30
1、合同違約金實際損失30%是以損失為基數的,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

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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