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對子女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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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害姓名權的方式有哪些
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損害後果。
(一)侵害行為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二)行為人存在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
(三)存在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四)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